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鄭麗文等31人 109/04/24 提案版本
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情節重大之累犯,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得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前項治療、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現行法令之罰則未能有效嚇阻虐待、殺害動物之行為,考量虐殺動物可能受心理因素影響,為徹底矯正其不當行為,應對情節重大之累犯者給予評估,使其接受相應的治療與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