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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下修選舉投票年齡已是世界趨勢,現今網路科技發達,大眾傳播媒體普及,資訊大量流通,青年獲取不同知識、技能之管道以及公共事務的參與機會皆有所增加,建構自我意識之能力也更加完善。且自2018年起,台灣正式成為「高齡社會」,在人口結構不斷老化之情況下,若18歲的青少年仍無法享有選舉權,恐造成政策傾斜,未來將對青年造成沉重之負擔。
二、現行條文規定20歲才有選舉權,顯然不符國際趨勢,亦無法促進青年參政,配合修憲案爰提出修正,將選舉權之年齡限制下修至18歲。
二、現行條文規定20歲才有選舉權,顯然不符國際趨勢,亦無法促進青年參政,配合修憲案爰提出修正,將選舉權之年齡限制下修至18歲。
第二十四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選舉人年滿十八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選舉人年滿十八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
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
前二項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前二項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一、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二、於最近三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曾達百分之二以上。
二、於最近三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曾達百分之二以上。
三、現有立法委員五人以上,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備具名冊及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
三、現有立法委員五人以上,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備具名冊及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
四、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十人以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
四、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十人以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
第三項所稱八年以上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自戶籍遷出登記之日起算。
第三項所稱八年以上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自戶籍遷出登記之日起算。
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順位。
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順位。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始得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前項所稱滿三年或滿十年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始得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前項所稱滿三年或滿十年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
立法說明
一、除了選舉權之外,公民被選舉權亦有檢討空間。歐洲早有青年投入公職選舉先例,2002年,年僅19歲之Anna Luhrmann當選德國國會議員;2009年22歲的Amelia Andersdotter代表瑞典海盜黨(Piratpartiet)取得歐洲議會席次;2015年20歲Mhairi Black當選議員。1988年美國聖地牙哥亦曾有18歲高中生當選Castlewood市長。英國2006年修法將被選舉權年齡從21歲降至18歲,奧地利2007年將被選舉權從19歲降為18歲,其他包括德國、法國、澳洲、加拿大、丹麥、義大利、荷蘭、挪威等歐美國家被選舉權均已下修為18歲。
二、現行條文規定23歲才有被選舉為公職人員以及立法委員之權利,亦不符國際趨勢,無法令青年之政策意見有直接落實可能,實現青年參政。配合修憲案爰提出修正,將公職人員以及立法委員之被選舉權年齡限制下修至18歲。
二、現行條文規定23歲才有被選舉為公職人員以及立法委員之權利,亦不符國際趨勢,無法令青年之政策意見有直接落實可能,實現青年參政。配合修憲案爰提出修正,將公職人員以及立法委員之被選舉權年齡限制下修至18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