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楚茵等16人 109/04/17 提案版本
第九十條
具有第九條第四項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擔任其他職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具有第九條第四項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擔任其他職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以外之現職及退離職未滿三年之公務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以外之現職及退離職未滿三年之公務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具備前二項情形,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不具備前二項情形,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鑑於中共長期對台統戰,考量國人違法或未經許可擔任中共黨政軍職對我國國家安全、利益以及國家認同所造成之影響甚鉅,因現行罰鍰或罰金上限過低,該等行為層出不窮,難收嚇阻之效,為有效遏止,有調高上限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