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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文。
二、鑑於近年公民意識已漸覺醒,年滿十八歲之年輕人,其對國家關心的程度、對政治的見解與分析已相當成熟,惟查我國的年輕人,十六歲後就必須繳稅、年滿十八歲就須負完全刑事責任,男子必須服兵役,但在「憲法」的規定,他們並沒有投票的權利。環視全世界高達九成多的國家,包括民主國家與新興民主國家在內,皆為十八歲就有投票權,這已經是世界潮流。據英國經濟學人智庫報告,全世界七十六個「完全民主」或「部分民主」的國家中,只有台灣、新加坡、馬來西亞、突尼西亞投票年齡要滿二十歲。
三、另內政部座談會,多數的學者、專家與政府機關代表都贊成調降選舉年齡。又查,2015年朝野也都贊成下修投票年齡,2016年12月立法院也初審通過降低公投年齡至18歲。
四、爰此,配合提出「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一併修正本條文,以保障年輕世代公民參政權。
二、鑑於近年公民意識已漸覺醒,年滿十八歲之年輕人,其對國家關心的程度、對政治的見解與分析已相當成熟,惟查我國的年輕人,十六歲後就必須繳稅、年滿十八歲就須負完全刑事責任,男子必須服兵役,但在「憲法」的規定,他們並沒有投票的權利。環視全世界高達九成多的國家,包括民主國家與新興民主國家在內,皆為十八歲就有投票權,這已經是世界潮流。據英國經濟學人智庫報告,全世界七十六個「完全民主」或「部分民主」的國家中,只有台灣、新加坡、馬來西亞、突尼西亞投票年齡要滿二十歲。
三、另內政部座談會,多數的學者、專家與政府機關代表都贊成調降選舉年齡。又查,2015年朝野也都贊成下修投票年齡,2016年12月立法院也初審通過降低公投年齡至18歲。
四、爰此,配合提出「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一併修正本條文,以保障年輕世代公民參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