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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十八歲,有選舉權。
立法說明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現行條文明定,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依法選舉之權。惟我國歷經民主化與教育普及,國民基本教育政策也因應國際趨勢不斷調整,近年來青少年自主及公民意識逐漸增強、參與公共事務比例驟增,顯見我國公民素質歷經數十年之時空變遷,已有大幅提升,故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對於公民參政權之年齡限制,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二、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我國國民年滿十六歲即有工作、納稅等法定權利義務;年滿十八歲即須負完全之刑事責任,併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公民投票法》2018年公布修正後,也將公投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惟依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始具有投票權,故有權利義務不對等之情事,應予修正。
三、查世界各民主國家之選舉年齡規範,多規定十八歲即可投票、賦予選舉權之行使權利,奧地利甚至降到16歲。台灣鄰近之東亞民主國家近年亦多將行使選舉權年齡之門檻下修,日本2016年通過《公職選舉法》修正案,將選舉權的年齡限制由現行的「年滿二十歲」下修至「年滿十八歲」;韓國也在2020年1月7日批准頒布《公職選舉法》修訂案,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可見這已是世界趨勢。而根據美國政府單位指出,目前全世界235個國家及地區中,台灣是世界上唯十二尚未有18歲投票權的國家(約僅占5%),而在完全民主的國家中,台灣更是唯一未有18歲投票權的國家。
四、我國民主化之歷程已逾二十年,並已歷經三次政黨輪替,民主、法治教育之實施亦已普及化。我國當前之年輕世代,經歷我國民主化過程及民主教育之薰陶,又世代正義已為近年我國社會亟需積極面對之課題,應賦予青年參與選舉之基本權利,將選舉權之行使年齡由現行二十歲降為十八歲,促進青年之自我實現與政治參與,俾利深化民主,落實世代正義。
五、民法設立監護權制度係為保護受監護身心障礙者之利益而非侵害其權利,然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卻以之來限制受監護宣告者之參政權,已超越監護制度之立法目的及範圍。
六、聯合國於2006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2008年5月3日生效;我國於2014年公告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使該公約具有內國法效力。2017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中,國際委員不僅敘明受監護身心障礙者選舉權被剝奪之問題,並建議現行選舉法規應予修訂,我國遂應遵循修正,將剝奪受監護者選舉權之規定刪除,讓監護制度回歸保護受監護身心障礙者利益之立法目的,並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
二、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我國國民年滿十六歲即有工作、納稅等法定權利義務;年滿十八歲即須負完全之刑事責任,併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公民投票法》2018年公布修正後,也將公投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惟依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始具有投票權,故有權利義務不對等之情事,應予修正。
三、查世界各民主國家之選舉年齡規範,多規定十八歲即可投票、賦予選舉權之行使權利,奧地利甚至降到16歲。台灣鄰近之東亞民主國家近年亦多將行使選舉權年齡之門檻下修,日本2016年通過《公職選舉法》修正案,將選舉權的年齡限制由現行的「年滿二十歲」下修至「年滿十八歲」;韓國也在2020年1月7日批准頒布《公職選舉法》修訂案,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可見這已是世界趨勢。而根據美國政府單位指出,目前全世界235個國家及地區中,台灣是世界上唯十二尚未有18歲投票權的國家(約僅占5%),而在完全民主的國家中,台灣更是唯一未有18歲投票權的國家。
四、我國民主化之歷程已逾二十年,並已歷經三次政黨輪替,民主、法治教育之實施亦已普及化。我國當前之年輕世代,經歷我國民主化過程及民主教育之薰陶,又世代正義已為近年我國社會亟需積極面對之課題,應賦予青年參與選舉之基本權利,將選舉權之行使年齡由現行二十歲降為十八歲,促進青年之自我實現與政治參與,俾利深化民主,落實世代正義。
五、民法設立監護權制度係為保護受監護身心障礙者之利益而非侵害其權利,然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卻以之來限制受監護宣告者之參政權,已超越監護制度之立法目的及範圍。
六、聯合國於2006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2008年5月3日生效;我國於2014年公告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使該公約具有內國法效力。2017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中,國際委員不僅敘明受監護身心障礙者選舉權被剝奪之問題,並建議現行選舉法規應予修訂,我國遂應遵循修正,將剝奪受監護者選舉權之規定刪除,讓監護制度回歸保護受監護身心障礙者利益之立法目的,並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
第二十三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
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
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
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
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
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
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
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
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十八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
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
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
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
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十八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
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
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
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
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立法說明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現行條文明定,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連署總統及副總統候選人之權。惟我國歷經民主化與教育普及,國民基本教育政策也因應國際趨勢不斷調整,近年來青少年自主及公民意識逐漸增強、參與公共事務比例驟增,顯見我國公民素質歷經數十年之時空變遷,已有大幅提升,故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對於公民參政權之年齡限制,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二、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我國國民年滿十六歲即有工作、納稅等法定權利義務;年滿十八歲即須負完全之刑事責任,併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公民投票法》2018年公布修正後,也將公投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惟依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始具有投票權,故有權利義務不對等之情事,應予修正。
三、查世界各民主國家之選舉年齡規範,多規定十八歲即可投票、賦予選舉權之行使權利,奧地利甚至降到16歲。台灣鄰近之東亞民主國家近年亦多將行使選舉權年齡之門檻下修,日本2016年通過《公職選舉法》修正案,將選舉權的年齡限制由現行的「年滿二十歲」下修至「年滿十八歲」;韓國也在2020年1月7日批准頒布《公職選舉法》修訂案,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可見這已是世界趨勢。而根據美國政府單位指出,目前全世界235個國家及地區中,台灣是世界上唯十二尚未有18歲投票權的國家(約僅占5%),而在完全民主的國家中,台灣更是唯一未有18歲投票權的國家。
四、我國民主化之歷程已逾二十年,並已歷經三次政黨輪替,民主、法治教育之實施亦已普及化。我國當前之年輕世代,經歷我國民主化過程及民主教育之薰陶,又世代正義已為近年我國社會亟需積極面對之課題,應賦予青年參與選舉之基本權利,將選舉權之行使年齡由現行二十歲降為十八歲,促進青年之自我實現與政治參與,俾利深化民主,落實世代正義。
二、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我國國民年滿十六歲即有工作、納稅等法定權利義務;年滿十八歲即須負完全之刑事責任,併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公民投票法》2018年公布修正後,也將公投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惟依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始具有投票權,故有權利義務不對等之情事,應予修正。
三、查世界各民主國家之選舉年齡規範,多規定十八歲即可投票、賦予選舉權之行使權利,奧地利甚至降到16歲。台灣鄰近之東亞民主國家近年亦多將行使選舉權年齡之門檻下修,日本2016年通過《公職選舉法》修正案,將選舉權的年齡限制由現行的「年滿二十歲」下修至「年滿十八歲」;韓國也在2020年1月7日批准頒布《公職選舉法》修訂案,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可見這已是世界趨勢。而根據美國政府單位指出,目前全世界235個國家及地區中,台灣是世界上唯十二尚未有18歲投票權的國家(約僅占5%),而在完全民主的國家中,台灣更是唯一未有18歲投票權的國家。
四、我國民主化之歷程已逾二十年,並已歷經三次政黨輪替,民主、法治教育之實施亦已普及化。我國當前之年輕世代,經歷我國民主化過程及民主教育之薰陶,又世代正義已為近年我國社會亟需積極面對之課題,應賦予青年參與選舉之基本權利,將選舉權之行使年齡由現行二十歲降為十八歲,促進青年之自我實現與政治參與,俾利深化民主,落實世代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