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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陳秀寳等17人 109/03/20 提案版本
第三十三條
登記為候選人時,應備具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辦理。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登記為候選人時,應備具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本人最近六個月之相片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辦理。表件、本人最近六個月之相片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立法說明
一、透過選舉制度,並經人民審慎思考後,投下寶貴的一票,以選任出最合適之民意代表或行政首長,彰顯民主之價值。然而每逢選舉時,選票上候選人之相片與現在候選人實際樣貌相差甚遠,恐致人民投票時產生混淆。

二、依據相關行政規則,人民申辦護照、駕照、身分證及參加公務人員考試,皆須使用近期內所攝之相片,更遑論是攸關人民福祉之選舉作業。爰增訂候選人登記時應備具最近六個月內之相片,以利人民順利行使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