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亭妃等19人 109/03/13 提案版本
審查報告 110/03/30 經濟委員會
第四條
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
一、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
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
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
(野生動物分類)

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

一、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

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

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製作名錄,並每年更新一次。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文。

二、根據本條文,保育類野生動物是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再由林務局公告並製作名錄,惟並無規定固定更新時間,恐發生名錄與現實生態情況有所距離,不利野生動物保育之整體性。
(修正通過)
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
一、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
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
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製作名錄,並定期檢討。
立法說明
第二項句末修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製作名錄,並定期檢討。」等文字,餘均照案通過。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野生動物保育,應設立野生動物研究機構,並得委請學術研究機構或民間團體從事野生動物之調查、研究、保育、利用、教育、宣揚等事項。
(野生動物研究機構之設立)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野生動物保育,應設立野生動物研究機構,並得委請學術研究機構或民間團體從事野生動物之調查、研究、保育、利用、教育、宣揚等事項,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每年更新一次。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文。

二、對於野生動物保育「調查數量」應該是非常重要之鑑識與分類之基礎;然野生動物中央主管機關至今,似並未提供台灣野生動物族群、生態現況之調查報告,爰修正要求野生動物物種、族群數量以及區域之調查,應該公告及每年更新一次之規定。
(修正通過)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野生動物保育,應設立野生動物研究機構,並得委請學術研究機構或民間團體從事野生動物之調查、研究、保育、利用、教育、宣揚等事項,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提出臺灣地區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族群數量變動趨勢及分布區域報告。
立法說明
第二項句末修正「,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提出臺灣地區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族群數量變動趨勢及分布區域報告」等文字,餘均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