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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之二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得每年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得每年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立法說明
一、現行法律雖賦予總統赴立法院針對國家安全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之啟動機制,卻因憲政制度未臻建全,使總統國情報告之時機與方式屢遭質疑政治考量,至今未能具體實施。
二、參酌美國總統國情咨文報告方式,美國總統到國會進行國情咨文報告,由籠統的憲法規定逐漸演變成每年訂期去一次。美國將憲法一個很籠統的規定,逐步形成特定時間點,避免政治操控,值得我國正視。
二、參酌美國總統國情咨文報告方式,美國總統到國會進行國情咨文報告,由籠統的憲法規定逐漸演變成每年訂期去一次。美國將憲法一個很籠統的規定,逐步形成特定時間點,避免政治操控,值得我國正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