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賴瑞隆等24人 109/03/13 提案版本
第四條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召集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同委員會委員一人代理會議主席。未指定時,由該委員會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以利議事進行。
立法說明
一、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由召集委員排定議程,以審查各種議案,形成委員會中心主義。

二、依現行的委員會議事慣例,倘召集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會議前則由其指定同委員會委員代理會議主席,如於會議中則可臨時指定暫代主持會議,以避免會議中斷,爰提案予以明文化。

三、惟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曾發生過召集委員因故或無故未主持會議,亦不只定代理主席,導致議事中斷,浪費寶貴的委員會會議時間、降低議事效率,引發民眾不滿。爰增定在召委未指定代理主席時,得由委員會委員互推臨時主席,俾使會議如期順利進行。
第九條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

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

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並設置旁聽席。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

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

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

除因召開秘密會議、旁聽席位數限制、維持會議秩序等事由,主席不得拒絕媒體採訪及旁聽申請。
有關各委員會會議媒體及公民記者採訪、旁聽規則,由立法院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院現行各會議雖已建立網際網路及電視頻道直播,惟各委員會會議仍未就媒體採訪及開放民眾旁聽予以明文規範。

二、為加強議事審查透明與公開化,雖現行立法院議事規則第61條修正後,民眾經委員會會議主席同意後,得進入會議室旁聽。然而,雖各委員會會議已開放媒體採訪與民眾旁聽,惟主席究竟基於何種理由同意或否准民眾旁聽,並無規範,不僅恐流於恣意,亦不利落實國會公開透明原則,應予明確。

三、本院各委員會現有之採訪及旁聽,皆準用院會之規定,惟委員會之運作、場地條件與院會相異,應考量委員會實際需求,就開放媒體拍攝採訪與旁聽另定規則。
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施行。
立法說明
一、增列第四項。

二、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