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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志偉等16人 109/03/03 提案版本
第三十七條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

前項許可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

前項許可辦法,由文化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其涉及國家安全事項之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應經立法院同意,始得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權責機關既已變更,爰此修正。

二、鑒於中國政府有併吞台灣之企圖,統戰手段愈趨多元嚴密,政府宜應從嚴審查相關文化事務及出版品,其中涉及國家安全事項之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應交由立法院審議,確保全民安全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