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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美玲等16人 109/03/03 提案版本
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立法說明
一、台灣少子化問題日趨嚴重,據世界人口綜述(World Population Review)所做的「2019年世界各國出生率排名」報告指出,台灣出生率僅為1.218,敬陪末座。少子化顯然已成國安危機。政府應打造友善生育之職場環境,鼓勵國人生育,以解決國安危機。

二、勞基法於民國73年制定,其中關於產假之規定至今未檢討更新。揆諸世界各國,產假之規定至少都有10週以上。例如日本有14週、新加坡有16週,澳洲18週。我國產假僅有8週,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三、綜上所述,爰提案修正本條文,將產假提升至十星期,以鼓勵婦女生產,完善婦女生育權益,使婦女在產後能夠獲得更完善的照顧與休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