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蔡適應等20人 109/03/03 提案版本
吳玉琴等17人 109/05/22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一條
本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典試法、監試法及有關法律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典試法及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配合「監試法」廢止,修正本條文。
本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典試法及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配合監試法廢止,刪除「監試法」文字。
本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典試法及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配合「監試法」廢止,修正本條文。

二、按國家考試運作架構是建立在典試事務與監試任務分立的前提下,因此,典試事務之核心工作,仍宜有監試人員適時監察,故「監試法」廢止後,應將監試人員之選任方式及其監試事項回歸「典試法」,以確保國家考試之公平性與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