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三讀版本 109/12/30 三讀版本
許淑華等20人 109/03/03 提案版本
審查報告 109/12/22 交通委員會
第十八條 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依前項規定裝設之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除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之行為外,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規格及車輛種類,由交通部定之。
第十八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大型車輛因體積、重量以及承載乘員人數等影響,發生意外事故所造成之傷害往往較小型車事故更為嚴重,若與汽機車、行人發生事故,亦容易使汽機車乘載人員、行人受到嚴重傷害。因此許多先進國家對於大型車輛之安全法規日趨周延,尤其是近年來新增了許多大型車輛行車輔助系統法規。

二、大型車輛駕駛人因視野受到車體設計所侷限的視覺盲點,致使大型車輛起步、變換車道或轉彎(向)時碰撞其他用路人的機率相當高。

三、為求達到降低肇事率之目的,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應具備主動警示駕駛人之功能。
(修正通過)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依前項規定裝設之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除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之行為外,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規格及車輛種類,由交通部定之。
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