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玉霞等16人 109/03/03 提案版本
第十六條之一
當遇有惡性傳染病時,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三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基於防疫之必要得指示中央主管機關彈性運用健保卡身分識別系統,以為緊急處置及醫療物資之分配。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當遇有惡性傳染病時,政府應得利用健保卡之身分辨識系統,以為必要之緊急處置和醫療物資分配。因此爰增訂本條條文以為依據。

三、當疫情發生,若未達憲法認定的緊急狀況,行政機關有義務遵循現有法規的規定去作為,並禁令避免在法規或制度的模糊地帶做出可能侵害人權的決策。否則政策在當下雖得以執行,但無疑是陷公務機關、個別公務人員及配合的民間單位於違法的風險之中。

四、儘管《傳染病防治法》或《災難救助法》固有增補,給予政府更多武器因應災變,但仍然不足以當作空白支票,讓民間與人權無限買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