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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三讀版本 108/12/13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08/12/12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何欣純等18人 106/12/29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照案通過)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立法說明
102年7月23日「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正式施行,將行政院衛生署改組為「衛生福利部」,為完備法制程序且避免民眾混淆,將條文主管機關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