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二十八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說明
一、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業已於民國102年修正,將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請求權時效修正為十年。
二、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修正,修正本條請求權時效為十年,以維法體系之一致性。
二、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修正,修正本條請求權時效為十年,以維法體系之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