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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有四小時以上之家暴防治課程。但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有四小時以上之家暴防治課程,並應與家庭教育課程併同實施。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請專家設計問卷,供各級學校在每學期該課程結束時於其網站上對學生作調查使用。
前項調查資料僅供教育主管機關作為課程設計研究或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研析取得家暴相關資訊,並採取適當調查與預防作為。必要時,轉請教育主管機關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強制有需要之家庭成員參加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服務。其相關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請專家設計問卷,供各級學校在每學期該課程結束時於其網站上對學生作調查使用。
前項調查資料僅供教育主管機關作為課程設計研究或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研析取得家暴相關資訊,並採取適當調查與預防作為。必要時,轉請教育主管機關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強制有需要之家庭成員參加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服務。其相關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一學年有二學期,而現行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家庭暴力防治課程(議題)至少四小時,基本上,學校亦少有超過四小時該課程的安排,該課程究竟是在正式課程中或外並未明定,而家庭教育法第十三條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的規定。鑒於家庭教育與家庭暴力防治息息相關,除建議將這兩種課程合併實施外,同時為讓兒少學生能及時獲得與切身息息相關的知識或訊息,並建議勿將課程延後實施(即刪除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爰修正第一項。
二、第二項與第三項新增。學校之所以應實施家庭教育與家庭暴力防治課程,其目的除了教育孩子正確的家庭觀念與如何保護自己、甚或家人,故學校是取得學生家庭生活資訊的一條捷徑,故在上完這樣的課程後,如能同時對學生做課後問卷調查,一方面可以瞭解學生受課後的情況,二方面透過專業的問卷設計,取得潛在家庭暴力傾向的資訊,以供教育主管機關作為改善課程設計研究或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作研析後採取適當的調查與預防作為,且於必要時,轉請教育主管機關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強制有需要之家庭成員參加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服務。爰增列第二項與第三項。
二、第二項與第三項新增。學校之所以應實施家庭教育與家庭暴力防治課程,其目的除了教育孩子正確的家庭觀念與如何保護自己、甚或家人,故學校是取得學生家庭生活資訊的一條捷徑,故在上完這樣的課程後,如能同時對學生做課後問卷調查,一方面可以瞭解學生受課後的情況,二方面透過專業的問卷設計,取得潛在家庭暴力傾向的資訊,以供教育主管機關作為改善課程設計研究或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作研析後採取適當的調查與預防作為,且於必要時,轉請教育主管機關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強制有需要之家庭成員參加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服務。爰增列第二項與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