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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犯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
違反本法之規定,除前項規定者外,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及供違規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得沒入之。
前項經沒入之物,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公開放生、遣返、典藏或銷毀之。其所需費用,得向違規之行為人收取。
海關或其他查緝單位,對於依法沒入或處理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得委由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理。
違反本法之規定,除前項規定者外,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及供違規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得沒入之。
前項經沒入之物,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公開放生、遣返、典藏或銷毀之。其所需費用,得向違規之行為人收取。
海關或其他查緝單位,對於依法沒入或處理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得委由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理。
犯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
違反本法之規定,除前項規定者外,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及供違規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得沒入之。
前項經沒入之物,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公開野放、救護、收容、遣返、典藏或銷毀之。其所需費用,得向違規之行為人收取。
海關或其他查緝單位,對於依法沒入或處理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得委由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理。
違反本法之規定,除前項規定者外,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及供違規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得沒入之。
前項經沒入之物,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公開野放、救護、收容、遣返、典藏或銷毀之。其所需費用,得向違規之行為人收取。
海關或其他查緝單位,對於依法沒入或處理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得委由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理。
立法說明
一、目前環境保育上,為避免混淆,實務上已將過去「放生」改稱為「野放」,以符合實際野生動物保育情形。
二、野生動物保育法全文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便無系統檢討、翻新。然目前台灣野生動物面臨新型態盜獵威脅及市場需求,本法條文有不足應付之處。大量不肖人士捕獵、收購台灣野生龜種,例如:食蛇龜、棺材龜,衍生龐大救護、收容成本。參考美國《雷斯法案Lacey Act of 1900》,向盜獵者求取主管機關因查緝其盜獵之野生物種之安置、照料、維持之成本。為降低收容中心負擔,並將相關成本向不肖人士收取,降低其違法誘因,也避免全民買單違法衍生的成本,爰將實際盜獵後續救護與收容等費用向違法行為人收取,明定於本法。
二、野生動物保育法全文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便無系統檢討、翻新。然目前台灣野生動物面臨新型態盜獵威脅及市場需求,本法條文有不足應付之處。大量不肖人士捕獵、收購台灣野生龜種,例如:食蛇龜、棺材龜,衍生龐大救護、收容成本。參考美國《雷斯法案Lacey Act of 1900》,向盜獵者求取主管機關因查緝其盜獵之野生物種之安置、照料、維持之成本。為降低收容中心負擔,並將相關成本向不肖人士收取,降低其違法誘因,也避免全民買單違法衍生的成本,爰將實際盜獵後續救護與收容等費用向違法行為人收取,明定於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