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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育瀕臨絕種之動物,應於動物列入瀕臨絕種等級起三年內,針對該物種訂定保育行動綱領。每季召開保育工作會議。要求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有效之保育措施,並確實執行。
瀕臨絕種動物保育行動綱領之目標為:列為瀕臨絕種等級之後十年內族群量不再減少,二十年內族群量逐步回升。中央主管機關應長期復育、監測瀕臨絕種物種族群數量,至該物種族群脫離瀕臨絕種等級為止。
瀕臨絕種動物保育行動綱領之目標為:列為瀕臨絕種等級之後十年內族群量不再減少,二十年內族群量逐步回升。中央主管機關應長期復育、監測瀕臨絕種物種族群數量,至該物種族群脫離瀕臨絕種等級為止。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生物多樣性是人類賴以維生的關鍵環境指標,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會議呼籲世界各國應於2020年前將生物多樣性列為積極政策指標。
三、目前野保法僅消極規範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難以促進瀕臨絕種物種族群回復。以族群數量僅剩不到70頭的台灣白海豚為例,自2008年已被世界自然保育聯盟列為極度瀕臨絕種等級,但至今我國仍未提出並施行有效保育對策,其數量仍在減少中,使其族群回復遙遙無期。
四、維護生物多樣性並非只是保育主管機關之權責,各個影響瀕臨絕種物種的人類行為,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應負起保育責任。爰此新增本條文,規範保育主管機關除了應定期召開各瀕臨絕種物種保育工作會議外,更應該要求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可行之保育對策。
五、保育主管機關應針對各瀕臨絕種物種的野生族群進行長期研調,至確定該物種族群已脫離滅絕危機為止。
二、生物多樣性是人類賴以維生的關鍵環境指標,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會議呼籲世界各國應於2020年前將生物多樣性列為積極政策指標。
三、目前野保法僅消極規範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難以促進瀕臨絕種物種族群回復。以族群數量僅剩不到70頭的台灣白海豚為例,自2008年已被世界自然保育聯盟列為極度瀕臨絕種等級,但至今我國仍未提出並施行有效保育對策,其數量仍在減少中,使其族群回復遙遙無期。
四、維護生物多樣性並非只是保育主管機關之權責,各個影響瀕臨絕種物種的人類行為,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應負起保育責任。爰此新增本條文,規範保育主管機關除了應定期召開各瀕臨絕種物種保育工作會議外,更應該要求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可行之保育對策。
五、保育主管機關應針對各瀕臨絕種物種的野生族群進行長期研調,至確定該物種族群已脫離滅絕危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