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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等1人 108/11/22 提案版本
第六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其轉調限制六年之分配,依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性質、所屬機關範圍及相關任用法規規定,於各該特種考試規則中定之。

前二項、第二十四條考試及格人員因任職機關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得不受轉調規定之限制。但於限制轉調期間再轉調時,以原考試轉調限制機關範圍、前所轉調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之有關職務為限。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其轉調限制六年之分配,依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性質、所屬機關範圍及相關任用法規規定,於各該特種考試規則中定之。

前二項、第二十四條考試及格人員因任職機關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得不受轉調規定之限制。但於限制轉調期間再轉調時,以原考試轉調限制機關範圍、前所轉調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之有關職務為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考試,除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外,考試及格人員有第四條第三款、第四款事由者,不受轉調期間規定之限制,但仍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辦理調任。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考試及格而仍處於其限制轉調期間內者,適用○年○月○日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查限制轉調期限規定之立法目的,乃為減緩用人機關人員之流動、避免公務人員於訓練期滿後短期內即調離之情形。然限制轉調雖可暫時性補充機關人力,仍非達成長期留才目標之良好手段。若為解決特定機關、偏鄉人力短缺等問題,應尋思以強化誘因、縮短城鄉差距或其他留才方式解決,而非以此做為限制轉調之理由。

二、又通過考試之公務人員,如未能分發至家庭所在地區,除增加交通、搬遷及租屋等衍生之生活成本外,亦可能出現如父母罹患重症、年邁企需照料、子女年幼僅由配偶一方照料等情事,使公務員面臨選擇續留外地維持經濟收入,或放棄工作就近照料之兩難抉擇。

三、爰增訂第四項,如公務人員於受限制轉調期間內,有符合本法第四條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資格保留事由者,不受轉調期間規定之限制,其中有關不可歸責事由,若有前述父母罹患重症、年邁企需照料等情事,用人機關亦應考量其合理性、適當性,同意其申請。然此符合特定要件得不受轉調期間限制之規定,非指公務人員申請即必定得轉調至他單位,僅為有申請轉調之權。能否轉調,仍需經開缺機關面試、原用人機關同意轉調等過程及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又因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本得由應考者自行擇定錄取分發區應試,且各地區錄取率不同,為免有社會上擔憂特定人士借鬆綁轉調機制擇錄取率低之地區應試等疑慮,不列入適用鬆綁轉調期間規定之範疇。

五、本法修正施行前,公務人員考試已及格然而仍處於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限制轉調期間內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即符合特定事由者,得申請轉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