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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趙正宇等16人 108/11/22 提案版本
第七條
國家機密之核定權責如下:

一、絕對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總統、行政院院長或經其授權之部會級首長。

(二)戰時,編階中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二、極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前款所列之人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二)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院長。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

(四)國防部部長、外交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五)戰時,編階少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三、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前二款所列之人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二)中央各院之部會及同等級之行、處、局、署等機關首長。

(三)駐外機關首長;無駐外機關首長者,經其上級機關授權之主管人員。

(四)戰時,編階中校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前項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職務代理人代行核定之。
國家機密之核定權責如下:

一、絕對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總統、行政院院長或經其授權之部會級首長。

(二)戰時,編階中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二、極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前款所列之人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二)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院長。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

(四)國防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五)戰時,編階少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三、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前二款所列之人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二)中央各院之部會及同等級之行、處、局、署等機關首長。

(三)駐外機關首長;無駐外機關首長者,經其上級機關授權之主管人員。

(四)戰時,編階中校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前項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職務代理人代行核定之。
立法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規劃,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名稱修正為「大陸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