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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或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或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或公職人員選舉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或公職人員選舉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立法說明
一、為應公職人員選舉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同日舉行投票,維持投票所投票秩序需要,有關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之規定,應納入公職人員選舉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同日舉行投票之情形。
二、另因應公民投票獨立舉行之變革,刪除「公民投票」之文字,爰為第二項修正。
二、另因應公民投票獨立舉行之變革,刪除「公民投票」之文字,爰為第二項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