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蔡適應等16人 108/11/08 提案版本
第二百五十一條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大眾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一、重要生活必需品若受有心人士操縱,將嚴重影響人民權益並妨害社會發展,相關行為確有處罰必要。

二、原條文中第一項第一款「糧食」與「農產品」,實則包含於「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中;第二款「種苗」、「肥料」、「原料」亦包含於「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有贅字之問題,提案刪除之。

三、為使法律涵蓋範圍更加完整,顧新增新增「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四、若有心人士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傳遞不實資訊,將造成不特定多數人恐慌、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有加重懲罰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