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十二條之一
經公告之瀕臨絕種野生動物,主管機關應就各瀕絕物種之族群量及棲息環境,擬訂復育計畫及目標。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有鑑於我國「野生動物保育法」立法至今三十年,政府對瀕危野生動物只停留在調查研究,缺乏積極復育的作為。經查,美國於1973年通過之「瀕危物種法」,明訂魚類及野生動物管理局和國家海洋漁業管理局必須針對每一個瀕臨絕種物種,訂定專屬且明確的復育計畫,根據統計,在發現一個瀕危物種後,平均6年內就完成復育計畫之訂定,並啟動復育工作的進行。相較之下,台灣多數野生動物保育經費用於物種族群調查,缺乏實質的復育計畫,因此僅有櫻花鉤吻鮭、台灣黑熊等少數明星物種有復育計畫,其餘多數瀕臨絕種動物僅停留在被動關心的程度,缺乏積極復育之作為。
三、爰新增本條,明定政府必須針對瀕危野生動物,擬定復育計畫及目標,使瀕危物種族群得以脫離瀕臨絕種危機。
二、有鑑於我國「野生動物保育法」立法至今三十年,政府對瀕危野生動物只停留在調查研究,缺乏積極復育的作為。經查,美國於1973年通過之「瀕危物種法」,明訂魚類及野生動物管理局和國家海洋漁業管理局必須針對每一個瀕臨絕種物種,訂定專屬且明確的復育計畫,根據統計,在發現一個瀕危物種後,平均6年內就完成復育計畫之訂定,並啟動復育工作的進行。相較之下,台灣多數野生動物保育經費用於物種族群調查,缺乏實質的復育計畫,因此僅有櫻花鉤吻鮭、台灣黑熊等少數明星物種有復育計畫,其餘多數瀕臨絕種動物僅停留在被動關心的程度,缺乏積極復育之作為。
三、爰新增本條,明定政府必須針對瀕危野生動物,擬定復育計畫及目標,使瀕危物種族群得以脫離瀕臨絕種危機。
第二十三條
民間團體或個人參與國際性野生動物保護會議或其他有關活動者,主管機關得予協助或獎勵。
民間團體或個人參與國際性野生動物保護會議或其他有關活動者,主管機關得予協助或獎勵。
主管機關為執行第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瀕臨絕種野生動物復育計畫,得結合民間資源,以補助、委託或其他方式為之;其補助、委託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為執行第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瀕臨絕種野生動物復育計畫,得結合民間資源,以補助、委託或其他方式為之;其補助、委託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我國野生動物保育之資源投入不足,造成瀕危野生動物難以有效復育,據林務局資料顯示,目前全臺灣僅有6個保育類野生動物收容中心及急救站,總共收容照養7,741隻不同種類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專職人員卻只有10位,而且野生動物保育預算逐年遞減,從2016年的7,974萬下降至2019年僅剩3,757萬,預算減少將近五成,顯見目前政府投入之資源不足,實無法滿足我國瀕危野生動物之復育需求。
二、專家指出瀕危野生動物的保育工作不能僅限於少數明星物種,而是要有普遍、穩定的保育能量。因此政府以補助、委託方式使民間鼓勵民間投入資源,增加野生動物保育之量能。
三、爰增列本條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以補助、委託或其他方式,結合民間資源執行瀕臨絕種野生動物復育計畫。
二、專家指出瀕危野生動物的保育工作不能僅限於少數明星物種,而是要有普遍、穩定的保育能量。因此政府以補助、委託方式使民間鼓勵民間投入資源,增加野生動物保育之量能。
三、爰增列本條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以補助、委託或其他方式,結合民間資源執行瀕臨絕種野生動物復育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