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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
勞工保險條例
其他名稱
:勞工老年年金保險條例、勞保條例、勞工老年附加年金保險條例
提案人:
林昶佐
連署人:
林俊憲
郭正亮
李俊俋
呂孫綾
許智傑
吳焜裕
羅致政
鍾孔炤
蔡易餘
陳曼麗
林靜儀
洪慈庸
劉世芳
鄭運鵬
段宜康
提案日期: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鑑於現行勞工保險條例所訂定之保險給付之請求權為五年,低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十年,對人民有更不利益之情事,應予以修正。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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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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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昶佐等16人
108/11/01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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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請求權時效內為之。
立法說明
現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對人民有更不利益之情事。且《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所訂定之請求權時效皆為十年,勞工保險有修正之必要。
設定比較對象: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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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昶佐等16人|108/11/01 提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