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昶佐等16人 108/11/01 提案版本
第五十條之一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計入遺產總額及贈與總額。
立法說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現行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後段,「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應調整文字為「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計入遺產總額及贈與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