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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之四
為加速離島地區公共建設發展,並保障居民土地正義,離島地區私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經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者,應優先辦理,不受都市計畫法、土地法及國有財產法等其他法令限制。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離島地區之金門、馬祖自民國81年11月7日終止戰地政務,開始全面實施都市計畫,惟由於配套未臻完備,經過二十餘年仍無法有效解決土地使用問題,鑑於近年社會經濟快速發展,民眾亦因生活需要,亟需土地供建築使用,尤其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檢討都市計畫困難及國有土地參與公私土地交換作業不易,嚴重影響私有地主權益,亟需檢討以有效解決。
三、離島地區現行私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式面臨許多困難,究其原因在於都市計畫規劃之初,未先行考量經濟建設發展成長速度及區內公私用地面積比例,致使已劃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政府財政困難,使得土地所有權人於徵收前之期間過於冗長,不僅無法做任何開發使用,亦無法與其他私有土地一般可自由移轉,且現行都市計畫法及土地法等相關法令之「以地易地」交換條件過於嚴苛,亦不符實際現況所需,讓土地所有權人在法律上擁有土地,卻嚴格限制其使用、收益及處分權,違反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實有修正之必要,爰增訂本條例第九條之四條文,以利檢討變更不必要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並使離島地區居民土地資源優先合理利用,落實土地正義之實現。
二、離島地區之金門、馬祖自民國81年11月7日終止戰地政務,開始全面實施都市計畫,惟由於配套未臻完備,經過二十餘年仍無法有效解決土地使用問題,鑑於近年社會經濟快速發展,民眾亦因生活需要,亟需土地供建築使用,尤其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檢討都市計畫困難及國有土地參與公私土地交換作業不易,嚴重影響私有地主權益,亟需檢討以有效解決。
三、離島地區現行私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式面臨許多困難,究其原因在於都市計畫規劃之初,未先行考量經濟建設發展成長速度及區內公私用地面積比例,致使已劃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政府財政困難,使得土地所有權人於徵收前之期間過於冗長,不僅無法做任何開發使用,亦無法與其他私有土地一般可自由移轉,且現行都市計畫法及土地法等相關法令之「以地易地」交換條件過於嚴苛,亦不符實際現況所需,讓土地所有權人在法律上擁有土地,卻嚴格限制其使用、收益及處分權,違反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實有修正之必要,爰增訂本條例第九條之四條文,以利檢討變更不必要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並使離島地區居民土地資源優先合理利用,落實土地正義之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