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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宗熠等16人 108/10/25 提案版本
第六十條
政府遇有緊急需要時,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接受交通部之指揮,辦理交辦之運輸事項。
政府遇有緊急需要時,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接受交通部之指揮,辦理交辦之運輸事項。

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勞工依法提起之罷工,應預先公告罷工開始之日期。
立法說明
為使消費者因民用航空運輸業之罷工能有充足應變時間,避免相關權益蒙受嚴重損失,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勞工依法提起之罷工,應預先公告罷工開始之日期,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