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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洪宗熠等16人
民用航空法
其他名稱
:民航法
提案人:
洪宗熠
連署人:
李俊俋
張宏陸
葉宜津
黃秀芳
鄭寶清
呂孫綾
邱議瑩
蘇巧慧
賴瑞隆
羅致政
蘇震清
蔣絜安
劉建國
吳琪銘
林俊憲
提案日期: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洪宗熠等16人,為使消費者因民用航空運輸業之罷工能有充足應變時間,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法提起之罷工,應以書面預告開始罷工之日期,爰擬具「民用航空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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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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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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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宗熠等16人
108/10/25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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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政府遇有緊急需要時,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接受交通部之指揮,辦理交辦之運輸事項。
政府遇有緊急需要時,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接受交通部之指揮,辦理交辦之運輸事項。
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勞工依法提起之罷工,應預先公告罷工開始之日期。
立法說明
為使消費者因民用航空運輸業之罷工能有充足應變時間,避免相關權益蒙受嚴重損失,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勞工依法提起之罷工,應預先公告罷工開始之日期,爰增訂第二項。
設定比較對象:民用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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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宗熠等16人|108/10/25 提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