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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七十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一、年滿七十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內政部公布一百零六年國人平均壽命已達80.4歲,其中男性77.3歲、女性83.7歲,皆創歷年新高;長期而言,國人平均壽命呈現上升趨勢,合先敘明。
二、日本平均退休年齡69.5歲、韓國71.2歲,而台灣平均退休年齡57.8歲,明顯偏低。是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於九十七年修法之初,即依據當時國民平均壽命已提高至76歲,故將強制退休年齡由60歲延長至65歲。據此,為因應人口結構調整,我國人民平均壽命從76歲上升至80.4歲,爰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條文,加強中高齡人力資源運用,以降低「少子化」對勞動力減少之衝擊,並保障高齡勞工工作條件,進而達到勞資雙方共存共榮之關係。
二、日本平均退休年齡69.5歲、韓國71.2歲,而台灣平均退休年齡57.8歲,明顯偏低。是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於九十七年修法之初,即依據當時國民平均壽命已提高至76歲,故將強制退休年齡由60歲延長至65歲。據此,為因應人口結構調整,我國人民平均壽命從76歲上升至80.4歲,爰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條文,加強中高齡人力資源運用,以降低「少子化」對勞動力減少之衝擊,並保障高齡勞工工作條件,進而達到勞資雙方共存共榮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