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德福等21人 108/10/04 提案版本
第八條
為防護鐵路設施、維護鐵路沿線、站、車秩序及客貨安全,並協助本法執行事項,交通部得商准內政部設置鐵路警察。
為防護鐵路設施、維護鐵路沿線、站、車秩序及客貨安全,並協助本法執行事項,交通部得商准內政部設置鐵路警察。

為保障鐵路業務秩序與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鐵路業務之執行。
鐵路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鐵路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鐵路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立法說明
鐵路機構為鐵路從業人員執行其鐵路業務之場所,其秩序之滋擾或鐵路業務之妨礙,對旅客與鐵路從業人員之權益將有不利影響,為維護社會公益,保障鐵路從業人員安全,爰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第六十八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

二、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未經告知或告知不實而託運危險物品。

三、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四、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

五、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

二、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未經告知或告知不實而託運危險物品。

三、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四、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

五、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全。

六、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
立法說明
增列違規行為之罰則,並酌修處罰之金額。
第六十八條之二
毀損鐵路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鐵路業務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鐵路從業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鐵路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鐵路從業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本條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