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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近來屢傳公務人員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時,遭民眾蓄意攻擊之情事,造成多名公務人員受傷甚至死亡,嚴重打擊公務人員士氣。
二、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妨害公務罪者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之罰金。但根據法務部統計,近三年因妨害公務罪而判刑確定之6,035件判決中,判刑六個月以上必須入監服刑者僅63件,比率不到2%,絕大多數僅需罰錢了事,實難嚇阻妨害公務之情形發生。
三、爰此,擬提高妨害公務罪之最低刑度為六個月以上,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使妨害公務者必須入監服刑,藉此保障公務人員執行勤務時之人身安全。
四、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妨害公務罪者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之罰金。但根據法務部統計,近三年因妨害公務罪而判刑確定之6,035件判決中,判刑六個月以上必須入監服刑者僅63件,比率不到2%,絕大多數僅需罰錢了事,實難嚇阻妨害公務之情形發生。
三、爰此,擬提高妨害公務罪之最低刑度為六個月以上,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使妨害公務者必須入監服刑,藉此保障公務人員執行勤務時之人身安全。
四、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第一百四十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機關公然侮辱者亦同。
對於公務機關公然侮辱者亦同。
立法說明
一、近來屢傳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遭民眾侮辱之情事,不僅妨礙國家公務之執行,亦有損公務人員執法之尊嚴。
二、原條文規定,侮辱公務員者僅需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刑期皆可易科罰金,意即侮辱公務員者,僅需「罰錢」了事,嚇阻力過低,導致公務員遭侮辱之情形一再發生。
三、爰此,擬提高本條刑度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使侮辱公務員情節重大者,得以強制入監服刑,並提高罰金上限。
四、參酌貪汙治罪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等體例,將第二項公署之用語修正為公務機關。
二、原條文規定,侮辱公務員者僅需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刑期皆可易科罰金,意即侮辱公務員者,僅需「罰錢」了事,嚇阻力過低,導致公務員遭侮辱之情形一再發生。
三、爰此,擬提高本條刑度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使侮辱公務員情節重大者,得以強制入監服刑,並提高罰金上限。
四、參酌貪汙治罪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等體例,將第二項公署之用語修正為公務機關。
第一百四十一條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務機關,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參酌貪汙治罪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等體例,將第二項公署之用語修正為公務機關,並提高罰金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