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黃國書等20人 108/10/04 提案版本
第五十六條之四
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及作業安全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

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前項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應實施之訓練、技能檢定、體格與精神狀態檢查、實施之方式、項目、週期、合格基準與不合格時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及維安處理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備或維安輔助設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

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前項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應實施之訓練、技能檢定、體格與精神狀態檢查、實施之方式、項目、週期、合格基準與不合格時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說明
近期臺鐵列車上發生列車爆炸案及殺警案等重大危安事件,臺鐵應強化相關車站及列車營運維安應變機制之設備,且鐵路機構應對同仁施予應有訓練並備置維安應有輔助設備,強化維安應變處置能力,爰修正第一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