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俊憲等26人 108/10/04 提案版本
第二百七十二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於直系血親,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有鑒於近年我國兒少虐待致死案件頻傳,102年至107年全國重大兒少虐待致死人數總計133件,兒少虐待事件2013-2017年平均每年有10,222件,其中父母為加害人之比例平均超過6成,然本條規範僅限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並不受本條之保護,然考量當前社會風情之改變,以及直系血親間之特殊關係,則不該僅限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應一視同仁,予以加重刑責。

二、故刪除「尊親屬」三字,而使本條涵蓋範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皆可適用,以符當前社會期待及法律之平等性。
第二百八十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於直系血親,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現今社會環境轉變,父母對兒少虐待傷害等案件頻傳,過去我國因倫常孝道之故,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所犯之罪,其法定刑多有加重,然考量當前社會風情之改變,以及直系血親間之特殊關係,則不該僅限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應一視同仁,予以加重刑責。

二、故刪除「尊親屬」三字,而使本條涵蓋範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皆可適用,以符當前社會期待及法律之平等性。
第二百八十一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現今社會環境轉變,父母對兒少虐待傷害等案件頻傳,過去我國因倫常孝道之故,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所犯之罪,其法定刑多有加重,然考量當前社會風情之改變,以及直系血親間之特殊關係,則不該僅限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應一視同仁,以符當前社會期待及法律之平等性,故刪除「尊親屬」三字,而使本條涵蓋範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皆可適用。
第三百零三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於直系血親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有鑑於現今社會環境轉變,父母對兒少虐待傷害等案件頻傳,過去我國因倫常孝道之故,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所犯之罪,其法定刑多有加重,然考量當前社會風情之改變,以及直系血親間之特殊關係,則不該僅限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應一視同仁,以符當前社會期待及法律之平等性,故刪除「尊親屬」三字,而使本條涵蓋範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皆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