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俊憲等26人 108/10/04 提案版本
第五十六條之五
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

交通部應聘請專家調查重大事故之發生經過及其發生原因,並視調查需要,請鐵路機構或相關行車人員說明,及配合提出行車紀錄、設施、設備等相關資料及物品。

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

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

三、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

四、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

五、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
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

鐵路機構及相關行車人員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調查重大事故之發生經過及其發生原因,並視調查需要,配合提出行車紀錄、設施、設備等相關資料及物品。

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

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

三、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

四、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

五、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
立法說明
一、「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及「運輸事故調查法」三讀通過,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其宗旨為公正調查重大運輸事故,改善運輸安全,並有獨立行使調查職權。

二、為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爰修正相關條文,要求鐵路機構及相關行車人員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配合運安會調查鐵路之重大運輸事故,以促進運輸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