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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等1人 108/09/27 提案版本
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
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
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
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
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
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協商過程之逐字紀錄、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前項協商,應透過網路、電視頻道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
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立法說明
一、本屆國會致力於議事透明化之改革目標,而有關立法院黨團協商之運行,各黨團曾於黨團協商時一致同意應公開透明,現行作法亦確實採轉播方式進行,並將協商影片放置於立法院議事轉播IVOD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之中,供社會大眾觀看、監督。爰將相關文字明確化,於第五項增訂黨團協商應全程轉播之規定。

二、至於有關黨團協商紀錄刊登公報部分,因本條第四項現行規定為「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解釋上黨團協商紀錄須待有效之黨團協商結論產生,方能刊登公報。然而黨團協商時常有未能做出協商結論,或有黨團代表未於協商結論簽名而使協商結論尚不具效力等情事,而此等情形即可能導致於黨團協商會議結束後,經過長時間,黨團協商紀錄仍無法刊登於公報,外界無法透過文字資訊迅速瞭解協商過程之情形。

三、故為解決黨團協商紀錄無法於製作完成後刊登公報之問題,爰將條文第四項中「併同協商結論」之「併同」刪除,修正文字為「協商過程之逐字紀錄、協商結論,應刊登公報」。期望使社會各界關心法案協商、處理狀況之人民,可以透過文字迅速獲取黨團協商相關資訊,以落實國會議事透明公開、人民監督國會之民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