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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以提供醫療服務,特制定本法。
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特制定本法。
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立法說明
一、我國「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自民國八十五年由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歷經全民健康保險法多次修正,其中,於有關預防保健之文字被刪除,致使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失去法源依據。
二、為使成人預防保健之施行於法有據,因此,於法條中明定全民健康保險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二、為使成人預防保健之施行於法有據,因此,於法條中明定全民健康保險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第四十條之一
本保險為維護保險對象之健康,主管機關應訂定預防保健服務實施及宣導辦法。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根據衛福部統計,近五年來,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之使用率,以四十至四十四歲男性使用率最低,僅有20.6%,一百零五年更跌破兩成,僅19.8%;而使用率最高的,則為六十至六十四歲族群,但使用率也未達四成。
三、政府目前雖然提供四十歲至六十四歲民眾,每三年一次、六十五歲以上民眾,每年一次成人免費健檢服務,但是由於「預防醫療」概念未深入推廣、加上相關服務宣傳不力,因此,於法條中,新增主管機關應訂定預防保健服務實施與宣導辦法,加強政策之推廣。
二、根據衛福部統計,近五年來,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之使用率,以四十至四十四歲男性使用率最低,僅有20.6%,一百零五年更跌破兩成,僅19.8%;而使用率最高的,則為六十至六十四歲族群,但使用率也未達四成。
三、政府目前雖然提供四十歲至六十四歲民眾,每三年一次、六十五歲以上民眾,每年一次成人免費健檢服務,但是由於「預防醫療」概念未深入推廣、加上相關服務宣傳不力,因此,於法條中,新增主管機關應訂定預防保健服務實施與宣導辦法,加強政策之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