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宜津等25人 108/05/24 提案版本
第五十九條之一
為維護公眾航空交通之權益,依法提起之罷工,應至少七日前以書面預告開始罷工之日期與方式。

罷工團體應提供最低服務,最低服務不得超過原先運量百分之四十。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突襲性罷工,導致民用航空交通嚴重癱瘓,爰增訂第一項罷工預告日期與方式。

三、參照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中必要服務條款,罷工航空團體應提供最低服務運輸量給社會大眾,最低服務運量標準應同時考量公眾與罷工團體權益,不應過半,以百分之四十為限,爰增訂第二項最低服務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