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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本條與殺人罪(本法二百七十一條)同樣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只因為主觀犯意不同(一為過失,一為故意),過失致死罪之最高刑度與殺人罪最低刑度即有五年的落差(一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本條之法定刑誠有修正必要。
二、過失犯法定刑上限與故意犯法定刑下限未接軌之設計,忽略在主觀不法程度上,有認識過失(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及間接故意(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有時僅是一線之隔,卻因立法疏漏,造成法官在認事用法的過程中,僅能選擇適用刑度過低的過失犯法定刑或刑度較高的故意犯法定刑,面對難以區分過失或故意的灰色地帶案件,無法以一接近兩罪法定刑銜接處之刑度,進行裁處,更在罪疑惟輕的原則下,作成有悖社會通念之宣告刑。
三、本條法定刑之修正,除考量過失犯及故意犯之法定刑上下限應接軌之法理,,更有應對重大傷亡案件存在之考量,以八仙塵爆、維冠金龍大樓倒塌等案為例,實務界及學界均有主張過往業務過失致死最高刑度五年仍屬過低,因而將法定刑上限調整至七年以下,另配合刑度上調,亦同等將罰金額度上調至七十萬元以下,以因應具體個案情節輕重,使法官在量刑上更具彈性。
二、過失犯法定刑上限與故意犯法定刑下限未接軌之設計,忽略在主觀不法程度上,有認識過失(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及間接故意(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有時僅是一線之隔,卻因立法疏漏,造成法官在認事用法的過程中,僅能選擇適用刑度過低的過失犯法定刑或刑度較高的故意犯法定刑,面對難以區分過失或故意的灰色地帶案件,無法以一接近兩罪法定刑銜接處之刑度,進行裁處,更在罪疑惟輕的原則下,作成有悖社會通念之宣告刑。
三、本條法定刑之修正,除考量過失犯及故意犯之法定刑上下限應接軌之法理,,更有應對重大傷亡案件存在之考量,以八仙塵爆、維冠金龍大樓倒塌等案為例,實務界及學界均有主張過往業務過失致死最高刑度五年仍屬過低,因而將法定刑上限調整至七年以下,另配合刑度上調,亦同等將罰金額度上調至七十萬元以下,以因應具體個案情節輕重,使法官在量刑上更具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