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李昆澤等16人 108/05/17 提案版本
第十九條
船舶進入國際商港,應於到達港區二十四小時前,出港應於十二小時前,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據實填具船舶入港或出港預報表,送航港局查核後,交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安排船席。但船舶出港後十二小時以內,因故回港者,經申請航港局核准後,再補辦入港手續。

船舶進入國內商港,應於到達港區二十四小時前,出港應於十二小時前,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據實填具船舶入港或出港預報表,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核後安排船席。但船舶出港後十二小時以內,因故回港者,經申請核准後,再補辦入港手續。

船舶實際入港目的、船況與入港預報不符者,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據實辦理更正。

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對於申請入港船舶,認有危及商港或公共安全之虞者,非俟其原因消失後,不准入港。
船舶進入國際商港,應於到達港區二十四小時前,出港應於十二小時前,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據實填具船舶入港或出港預報表,送航港局查核後,交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安排船席。但船舶出港後十二小時以內,因故回港者,經申請航港局核准後,再補辦入港手續。

船舶進入國內商港,應於到達港區二十四小時前,出港應於十二小時前,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據實填具船舶入港或出港預報表,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核後安排船席。但船舶出港後十二小時以內,因故回港者,經申請核准後,再補辦入港手續。

船舶實際入港目的、船況與入港預報不符者,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據實辦理更正。

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對於申請入港船舶,認有危及商港或公共安全或經港埠所屬檢疫單位通知入港船舶有動植物傳染病之虞者,非俟其原因消失後,不准入港。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修正第四項;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作修正。

二、台灣係幅員不大的封閉性海島型國家,倘若足以影響人體或動植物之傳染病傳入,將會快速造成生態、經濟、健康等多方面的浩劫。

三、又港口作為海島國家與世界聯繫的重要窗口,在防疫作戰中扮演第一道的防禦關卡,且台灣商港去年(截至11月)進出船舶數量龐大(國際商港69,147艘;國內商港:33,388艘),容易成為傳染病的防疫漏洞。因此必須有健全的法規,讓主管機關得執行防疫相關作業。

四、再者,依現行港埠檢疫規則第三條規定:「國際港埠之檢疫單位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國內港埠至之檢疫單位為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故考量實務上船舶進出港預報採取系統自動審查,若非接獲該港口檢疫單位通知,航港局無法從外觀或系統得知該船舶是否須受管制範圍內,遂新增修正文字「經港埠所屬檢疫單位通知入港船舶」。
第二十一條
遇難或避難船舶,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檢查,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拒絕入港:

一、載運之危險物品有安全顧慮。

二、載運染患傳染病或其可疑症狀之人,有影響國內防疫安全之虞,且該商港未具處置之能力。

三、船體嚴重受損或船舶有沉沒之虞。

四、其他違反法規規定或無入港之必要。
遇難或避難船舶,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檢查,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拒絕入港:

一、載運之危險物品有安全顧慮。

二、載運染患傳染病、動植物傳染病或其可疑症狀之人、動植物、其他可能散佈之傳染物,有影響國內防疫安全之虞,且該商港未具處置之能力。

三、船體嚴重受損或船舶有沉沒之虞。

四、其他違反法規規定或無入港之必要
立法說明
一、同第十九條之說明。

二、去年(2018年)11月中旬,有中國籍漁船因機械故障申請緊急避難進高雄港維修,後經查獲內藏有五千公斤來自中國疫區的冷凍豬肉,引起軒然大波。為預防有心國家假藉船舶故障、遇難或避難,有計畫性的散播動植物傳染病進入台灣。特新增動植物為主管、有關機關得拒絕入港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