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文等24人 108/05/10 提案版本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觀光發展業務,特設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觀光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觀光政策之擬定、規劃及推動。

二、觀光產業之規劃、輔導、推動及獎勵。

三、觀光市場與觀光資源之調查、研究及規劃。

四、觀光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旅行業、導遊與領隊人員證照之核發及管理。

五、觀光從業人員之培育、訓練、督導及考核。

六、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建設、開發與管理及地方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原住民族地區觀光建設之協助。

七、地方觀光事業與觀光社團之輔導及觀光環境改進之督促。

八、國際觀光合作計畫之聯繫與推動及國際觀光組織、會議、展覽之參與。

九、國內、外觀光宣傳之推廣及國際觀光之促銷。

十、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前項位於或所轄區域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並與當地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規定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二、為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爰規定第二項。惟為避免影響現行用人制度,於但書規定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第六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署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