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一百零四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黨辦理第二條各種公職人員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準用前項之規定。
政黨辦理第二條各種公職人員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準用前項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二項。
二、散布假新聞、假消息,對於選舉之公平性危害甚深,政黨內提名之初選亦是,然而選罷法中對於意圖使人不當選之規範卻無適用於黨內初選,故新增黨內初選準用之規定。
二、散布假新聞、假消息,對於選舉之公平性危害甚深,政黨內提名之初選亦是,然而選罷法中對於意圖使人不當選之規範卻無適用於黨內初選,故新增黨內初選準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