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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7人
公民投票法
其他名稱
:公投法
提案人:
吳志揚
連署人:
馬文君
陳超明
曾銘宗
沈智慧
陳玉珍
黃昭順
陳宜民
徐志榮
許毓仁
江啟臣
林奕華
柯志恩
林德福
童惠珍
蔣萬安
鄭天財 Sra Kacaw
提案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03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7人,為使公民投票提案成案後,應予社會輿論有充分時間討論,形成共識,並完備作業程序。爰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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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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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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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揚等17人
108/05/03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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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三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立法說明
公投成案後應予社會輿論有充分時間討論,形成共識。另考量籌辦公民投票事務實際所需準備時間,應修正於三個月後辦理投票。
設定比較對象:公民投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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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揚等17人|108/05/03 提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