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絜安等17人 108/05/03 提案版本
第十四條之三
政府為積極促進動物救傷、醫療及收容所友善環境之發展,應設立動物保護基金。

前項基金辦法,除鼓勵民間捐助外,由主管機關寬列預算。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自2017年零安樂死政策正式實施後,各縣市公立收容所之收容犬貓數量激增,在其收容空間有限之情況下,進而衍生出動物間地域性衝突和疾病傳染等後遺症,且撫育流浪動物之費用,對於財政困難之縣市是一筆負擔。

三、因動物救傷、醫療等經費預算常面臨不足之窘況,及公部門預算動支較缺乏彈性,以至於過往曾有許多重傷動物送至醫院後,卻發生無預算難以急救之困境,為改善及建立友善動物環境,爰提案修正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