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易餘等16人 108/04/12 提案版本
第二十六條之二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運動產業之發展,辦理個人及營利事業對職業運動或指定職業運動團隊之捐贈有關事宜。

個人透過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運動或指定職業運動團隊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作為列舉扣除額,並不計入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贈與總額。

營利事業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運動或指定職業運動團隊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就其每年所支付捐贈金額之兩倍計入成本費用。

第一項特定職業運動及職業運動團隊之認可、受贈資金之用途、個人列舉扣除之範圍、減除方法、營利事業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文新增。

二、我國目前擁有職業運動聯盟之運動種類並不多,至今,僅有棒球一項,籃球方面,經歷了1994~1999年間中華籃球聯盟(CBA)的興衰,於2003年以準職業方式重新成立聯盟,然而至今尚未正式職業化。

三、為了促進我國優秀運動員之出路、提升運動選手整體待遇,提升我國體育運動界之整體發展水準,成功的職業化以及產業化為推動職業運動的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