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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曼麗等17人 108/04/09 提案版本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應設置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國家永續發展相關業務之決策,並交由相關部會執行,委員會由政府部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各三分之一組成。
行政院應設置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國家永續發展相關業務之決策,並交由相關部會執行,委員會由政府部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各三分之一組成。

國家重大開發、經建計畫應送國家永續會進行評估,由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提供修正與評估意見後,送行政院審議。
立法說明
強化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功能,在國家研擬重大發展計畫同時,確立兼顧國家永續發展、環境、生態與經濟建設平衡的方向。

未來國家在制定新的重大開發與經濟建設計畫前,應交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針對建設計畫對當地環境、生態的永續發展,進行評估分析,相關評估並交由行政院參酌修正計畫內容,史國家發展兼顧永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