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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22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08/05/13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行政院
108/05/10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六、發展科學工業園區。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六、發展科學工業園區。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六、發展科學園區。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六、發展科學園區。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六、發展科學園區。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六、發展科學園區。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立法說明
科學園區的發展有其階段目標與功能,早期為促進高品質研發與產業升級,建立產業與生活基地,引進高科技人才。近期隨著國內產業結構轉變、國際高科技產業的前進,科學園區的任務有更多拓展。除了工業經驗的示範與外溢,科學園區應提供科學相關產業鏈的育成及新創資源,使科學園區的效益可以更全面的為產業所用,並持續為我國創立下一個世代的指標,是故移除工業二字。
(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送院會處理)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六、發展科學園區。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六、發展科學園區。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立法說明
一、配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107年6月6日修正施行,名稱修正為「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爰將第六款「科學工業園區」文字修正為「科學園區」。
二、其餘各款未修正。
二、其餘各款未修正。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立法說明
科學園區的發展有其階段目標與功能,早期為促進高品質研發與產業升級,建立產業與生活基地,引進高科技人才。近期隨著國內產業結構轉變、國際高科技產業的前進,科學園區的任務有更多拓展。除了工業經驗的示範與外溢,科學園區應提供科學相關產業鏈的育成及新創資源,使科學園區的效益可以更全面的為產業所用,並持續為我國創立下一個世代的指標,是故移除工業二字。
(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送院會處理)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立法說明
將「科學工業園區」文字修正為「科學園區」,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一。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送院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