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五條
行政院置政務委員七人至九人,特任。
政務委員得兼任前條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政務委員得兼任前條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行政院置政務委員七人至九人,特任。
政務委員得兼任前條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者,不得為前兩項任命。
政務委員得兼任前條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者,不得為前兩項任命。
立法說明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民108年農曆春節前夕特別錄製影片,對於「酒駕致人於死,等同故意殺人,應該嚴懲」。
現任黨產會主委林正在102年4月5日因酒駕遭警方攔檢,雖通過生理平衡檢測,但酒測值仍高達0.58 mg/L。直到移送後考量不認罪會被起訴,也不能聲請簡易判決,才認罪,獲緩起訴1年,處4萬5,000元罰款。這種官員,以自身充足的法律知識算計法律,知法玩法,如何能掌國家公器。
因此對於犯酒駕條例者,實不應任命其為政務委員或行政院下各委員會主任委員。
現任黨產會主委林正在102年4月5日因酒駕遭警方攔檢,雖通過生理平衡檢測,但酒測值仍高達0.58 mg/L。直到移送後考量不認罪會被起訴,也不能聲請簡易判決,才認罪,獲緩起訴1年,處4萬5,000元罰款。這種官員,以自身充足的法律知識算計法律,知法玩法,如何能掌國家公器。
因此對於犯酒駕條例者,實不應任命其為政務委員或行政院下各委員會主任委員。
第十二條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員兼任之。
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員兼任之。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員兼任之。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者,不得為前兩項任命。
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員兼任之。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者,不得為前兩項任命。
立法說明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在103年8月10日清晨4點多時駕車上國道,遭警方攔查,酒測值為0.37 mg/L,依公共危險罪判決2個月徒刑,易科罰金6萬元。這樣的人擔任國家公職,視國家法律於無物,應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