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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十、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者。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十、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者。
立法說明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民國94年大幅度翻修迄今14年共歷20次的修正,酒駕罰則雖有提高,卻仍然無法有效遏止酒駕行為,查其因,或有應該以身作則的立法民意代表,自己也是酒駕者。
二、根據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統計資料,2018年九合一選舉,各政黨均有提名酒駕紀錄候選人,甚至提名關說酒駕的候選人,無論當選、落選或是退選,這些人都是透過地方制度法取得資格參選的候選人,因此必須在源頭就限制這樣的人成為候選人。
三、一個無法控制自己飲酒駕車的候選人,並非選民的期待,各政黨都不應提名這種人選。
二、根據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統計資料,2018年九合一選舉,各政黨均有提名酒駕紀錄候選人,甚至提名關說酒駕的候選人,無論當選、落選或是退選,這些人都是透過地方制度法取得資格參選的候選人,因此必須在源頭就限制這樣的人成為候選人。
三、一個無法控制自己飲酒駕車的候選人,並非選民的期待,各政黨都不應提名這種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