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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護理機構應與鄰近醫院訂定轉介關係之契約。
前項醫院以經主管機關依法評鑑合格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有變更時,應另訂新約,並於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新約,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報備。
前項醫院以經主管機關依法評鑑合格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有變更時,應另訂新約,並於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新約,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報備。
護理機構應與鄰近醫療機構訂定轉介關係之契約。
前項醫療機構以經主管機關依法評鑑合格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有變更時,應另訂新約,並於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新約,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報備。
前項醫療機構以經主管機關依法評鑑合格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有變更時,應另訂新約,並於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新約,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報備。
立法說明
一、「醫療法」規定之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業之機構,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將醫療機構分為醫院、診所、其他醫療機構。
二、原護理法將護理機構訂定轉介關係契約對象受限於醫院,惟考量分級醫療之推行,應將護理機構簽約轉介範圍擴大,由護理機構就個案所需何種類型醫療服務進行專業判斷,放寬護理機構簽定轉介契約對象由醫院擴大為醫療機構,爰將本條契約對象由醫院修正為醫療機構。
二、原護理法將護理機構訂定轉介關係契約對象受限於醫院,惟考量分級醫療之推行,應將護理機構簽約轉介範圍擴大,由護理機構就個案所需何種類型醫療服務進行專業判斷,放寬護理機構簽定轉介契約對象由醫院擴大為醫療機構,爰將本條契約對象由醫院修正為醫療機構。
第三十七條
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之高級護理職業以上學校之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
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本人及其雇主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之高級護理職業以上學校之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
立法說明
一、護理人員職業需要諸多專業知能,且涉及國民健康、病患生命安全,嚴格要求執行護理業務者資格實屬必要,相關醫事人員法對不具資格者執業,多以刑罰處罰,爰將第一項未取得護理人員執業者之處罰改為刑罰。
二、參考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心理師法第四十二條、職能治療師法第四十一條、助產人員法第三十六條、醫事檢驗師第三十三條對不具資格者執業之處罰規定,將不具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及其雇主,修正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參考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心理師法第四十二條、職能治療師法第四十一條、助產人員法第三十六條、醫事檢驗師第三十三條對不具資格者執業之處罰規定,將不具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及其雇主,修正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