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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之一
為促進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交通便捷,凡與台灣本島間對外交通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如係補貼票價者,金額不得低於其票價百分之三十。
前項票價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票價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為促進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交通便捷,凡與台灣本島間對外交通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如係補貼票價者,金額不得低於其票價百分之三十。
離島地區居民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應享有前項補貼後票價之半價優惠。
前項票價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離島地區居民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應享有前項補貼後票價之半價優惠。
前項票價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現行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之一規定,為促進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交通便捷,凡與台灣本島間對外交通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如係補貼票價者,金額不得低於其票價百分之三十。
二、現行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三、前述兩法規各自獨立,皆有特殊立法目的。為完善各法規對離島居民與老人照顧之真實意旨,並避免法律爭議。特明確規範,使離島地區老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往返於台灣本島間,得享有離島條例補貼後之票價再予以半價優惠,始符合兩法規之立法原意,以完善照顧離島地區老人之立法意旨。
二、現行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三、前述兩法規各自獨立,皆有特殊立法目的。為完善各法規對離島居民與老人照顧之真實意旨,並避免法律爭議。特明確規範,使離島地區老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往返於台灣本島間,得享有離島條例補貼後之票價再予以半價優惠,始符合兩法規之立法原意,以完善照顧離島地區老人之立法意旨。